二十大期間,越級進京訪、極端上訪、纏訪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發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征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征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游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
如果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于“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比如: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 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鑒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注冊會計師;20. 期貨從業人員;21.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2. 企業破產管理人;23. 保險精算師;24.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5. 保險營銷員;26. 拍賣師;27.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8. 直銷工作人員;29. 專利代理人;30. 證券從業人員;31.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人員;32. 導游;33.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34.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5. 注冊建造師;36. 注冊安全工程師;37.公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38.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39. 鎖具修理經營者;40.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1. 保安;42.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后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余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干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游行示威隊伍,游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后采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案例10: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采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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